来自:五鑫财税 发布时间:2016-12-03 17:14:00 浏览 :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颁发了《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简并发票领用次数;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公告具体内容为: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对纳税信用C级的纳税人没有特殊规定,按原规定执行。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陆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三、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过渡性规定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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